近日黄埔修订并印发了《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意见建议办理、涉企政策制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参与营商环境评价等方面提出了29条举措用制度来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9条,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涉企政策制定、营商环境监督和评价激励等方面,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政企共建一流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
1.营商环境建设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保障政企沟通联系渠道畅通,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营商环境建设。
2.鼓励市场主体对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劳动力市场监管、获得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纳税、解决商业纠纷、促进市场竞争、企业破产、政务服务和市场主体满意度等营商环境建设相关事项或者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3.选定一批定点联系的民营企业,作为营商环境观测点,定期开展走访调研,更好倾听民营企业呼声。
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1.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兼顾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中小企业代表比例不低于50%。
2.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与政策关联性强的市场主体意见。
3.对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
4.适时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实施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营商环境监督
1.市场主体发现本区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建设的行为,可通过以下途径:

向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2.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不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不予受理范围
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不受理下列投诉举报:
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等法定程序解决的;
没有新的证据重复投诉举报的;
反映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答复期限
对于较为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被投诉举报单位答复时限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等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答复时限自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前书面报告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延长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营商环境评价和激励
1.营商环境观察员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作为观察员,收集并及时反馈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及破坏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等情况。
2.营商环境评价
区营商环境改革主管部门开展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对营商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对优化营商环境问题开展调研,向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专业性报告和政策性建议。
3.营商环境激励
每年从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中评选营商环境建设积极参与者,发布最具价值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宣传激励。优先考虑聘请获奖者为新一届营商环境观察员。